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山东省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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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监管分局:

    为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省体育局等6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

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健身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商务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体育健身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分次或者持续兑付服务或商品的行为,包括会籍类、课时类、储值类等形式。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费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式消费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收取预付款后,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四)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六)推荐经营者使用《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八)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开展预付式消费的期限不得长于场地租赁期限。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不得以收取预付费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一)经营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

(二)经营者或者出资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全省体育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体育服务业预付式消费监管平台,并面向社会征集预付费业务服务平台。服务平台应具备预付式消费管理、预收资金清结算、交易记录保存、消费者信息查询等功能。

 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均应对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与预付式消费活动相适应的自有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预付式消费公共业务处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送预付式消费发行数量、预收资金以及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

 第八条 对接监管平台的经营者,应在平台提供的存管机构名单中选择一家存管机构,与其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立专用存管账户,授权存管机构开展资金监测。

 经营者收取的预收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收取现金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对同一消费者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金额超过20000元、时长超过24个月的会籍类预付款;金额超过10000元、次数超过50次的课时类预付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储值类等预付款。

 经营者收取会籍类预付费且服务时长在3个月以内的,存管比例不低于30%;超过3个月的,存管比例不低于50%。收取课时类预付费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存管比例不低于30%;超过5000元的,存管比例不低于50%。

 经营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完成预付费服务并经消费者确认后,存管机构最迟于次日前将相应存管资金拨付至经营者结算账户;消费者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存管机构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存管资金。

 经营者使用《山东省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年度内有效解决预付费纠纷的,存管比例可降低10%。

 第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与监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的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并为其门店制作相应标识,为消费者查询提供服务。

 第十条  体育、市场监管、民政、金融监管、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预付式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落实信息公示、告知义务、限额限期限次、信息对接、预收资金管理等规定,加强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预付式消费经营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民政部门依据职责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引导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预付式消费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提供预收资金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第十一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者开展预付式消费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开展部门联合检查。

 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预付式消费有关的协议、账簿等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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