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市相关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签署本公约的机构(以下简称“缔约机构”)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天津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全体发卡会员单位及在天津市内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缔约机构承诺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 基本原则:诚信守法、公平交易、风险可控、信息透明、社会监督。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资质合规:发卡企业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资质,并在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第七条 信息透明:通过显著方式(合同、网站、门店等)向消费者明示预付卡使用范围、期限、退换规则、违约责任等,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限制条件。
第八条 合同规范:与消费者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第九条 资金管理:建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按比例存管资金或投保责任险,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第十条 冷静期制度:提供购卡后不少于7日的冷静期,消费者可无理由退卡。
第十一条 退卡机制:消费者因正当理由要求退卡时,应按约定或实际消费情况退还剩余金额,不得设置不合理障碍。
第十二条 信息保护:严格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滥用或非法交易。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设立24小时投诉渠道,接到投诉后48小时内响应,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发卡限额:单张预付卡面值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具体限额按行业类别由协会制定指导标准)。
第十五条 风险预警:定期向协会报备发卡规模及资金存管情况,接受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 禁止行为:严禁通过预付卡进行非法集资、诈骗、卷款跑路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业协作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共享风险信息,配合政府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制定自律管理措施,对会员单位遵守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会员信用档案,记录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违规记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对信用良好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对信用不良的会员单位进行警示和惩戒。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政策解读、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水平和自律意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视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警示;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建议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词误导和欺骗客户。
第二十四条 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互相监督。发现存在公约所述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任何缔约机构均有权向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天津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半数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本公约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