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单用途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预付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天津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及《天津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单用途预付卡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所有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会员在从事单用途预付卡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践行自律承诺。
第三条 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维护行业声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应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拥护本自律管理规范,并承诺严格遵守。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机构基本情况及遵守本规范的承诺;
(二)营业执照副本、相关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协会对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授予会员资格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在协会履行权利和义务。单位代表应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提前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及继任人选资料,经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八条 会员应设联系人一名,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九条 协会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内容包括会员年度经营情况、遵守协会章程及本规范情况、履行会员义务情况等。审核合格的,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变更报告:
(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二)变更注册地址、主要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
(五)其他可能影响会员资格的重大变动。
第十一条 会员合并、分立的,其会员资格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合并后的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符合入会条件的机构继承,其他机构需另行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退会原因及善后处理措施。尚有未兑付预付卡余额的会员,在完成全部兑付或制定切实可行的兑付方案前,不得申请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逾期未交纳会费的,协会将予以提醒;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协会章程和本规范,遵循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开展预付卡业务。
第十五条 会员在开展预付卡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预付卡管理措施或使用说明,明确预付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
(二)建立健全预付卡发行、兑付、资金管理等内部管理措施;
(三)确保经营场所、服务质量与宣传承诺一致;
(四)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五)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按规定向协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报送预付卡业务数据。
第十六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预付卡;
(二)超出经营范围发行预付卡;
(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预付款项;
(四)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
(五)恶意拖欠或拒绝兑付预付卡;
(六)转移、挪用预付卡资金;
(七)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会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会员经营规模、业务类型、信用状况等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会员遵守自律规范、履行服务承诺、处理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会员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记录会员的良好行为、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诚信档案信息将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行业自律、规范经营、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协会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彰;
(三)授予行业荣誉称号;
(四)在协会平台上宣传推广;
(五)其他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定的会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提醒谈话;
(二)书面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暂停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规范,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协会将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对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协会将在收到申诉后5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天津单用途预付卡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6年3月5日第一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