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信息来源:2026年4月15日 商业预付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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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预付式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消费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查。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人士可以在2026年5月1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613室(邮政编码: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fjlfsc@sf.sz.gov.cn。

  附件:1776238641117729.gif1.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0日




规定核心提炼

一、设立“七日冷静期”

赋予消费者法定“后悔权”

《规定》拟设“七日冷静期”。消费者付款后七天内,只要尚未实际消费,有权要求经营者无条件退款,经营者应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十日内全额返还。

这意味着,未来在深圳进行预付消费,将拥有法定的“冷静期”。无论是冲动办卡,还是付款后改变主意,消费者在七天内都可以行使“后悔权”,从而大幅降低因信息不对称或一时冲动造成的资金损失风险。《规定》同时明确,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而获得的赠品或赠送服务,应当退回或支付合理价款。

二、明确七类“霸王条款”无效

遏制经营者“套路”

针对预付合同中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概不退款”“遗失不补”等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定》明确以下七类内容无效:排除消费者退款权、限制合同转让、遗失不补、商家单方变更核心内容、免除商家质量或损害责任、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以及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这些禁止性规定,从源头上遏制了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的空间,为消费者协商、诉讼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配套“双平台”与资金保障

权益保护闭环

为确保冷静期和格式条款禁令落到实处,《规定》配套构建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深圳将建设统一的预付式经营主体监测监管系统和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消费者可通过平台查询经营者的备案信息、信用状况及预收资金管理方式,在消费前充分识别风险。

在资金安全方面,经营者可选择商业银行资金存管、数字人民币钱包、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

《规定》对预付款设置了“天花板”:例如,校外培训单次收费不超过5000元,体育健身预付总额不超过2万元,美容美发、按摩保健总计不超过5000元。一般行业则遵循单客预付款不超过1万元、服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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